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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 奔跑在雨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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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讨论] 【热门话题】关于15日21路事件的讨论 [523楼新增杭网报道/545楼新增钱报报道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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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1#
发表于 2007-6-24 10:45 | 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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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2#
发表于 2007-6-24 10:47 | 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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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3#
发表于 2007-6-24 10:50 | 只看该作者
可能还是楼主母亲老人家比较老实,说不过两个女孩,以后要练好口才,那就不用怕了!
54#
发表于 2007-6-24 11:10 | 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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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5#
 楼主| 发表于 2007-6-24 11:17 | 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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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6#
发表于 2007-6-24 11:25 | 只看该作者
司机要是叫你妈妈站到前面去,把自己当"执法者",那是肯定有错的,要是司机只是打了电话报警,然后大家静等110来,那这个事情跟司机,跟公交集团都是没有关系的,症结还在学生身上,LZ更应该找学生以及"放任"学生的警察,让他们两个来给你妈妈恢复名誉.消除影响
57#
发表于 2007-6-24 11:29 | 只看该作者
楼主,这里不是司机之家,我们大家80%都是普通乘客。抑或是公交爱好者而已。
我们不偏袒司机,只是从客观情况公正来说。
如果司机真的“大喝”你母亲站到车前“示众”的话,那我觉得司机确实做法不妥,应该道歉。
58#
发表于 2007-6-24 11:32 | 只看该作者
楼主,如果可以的话,你应该去处理这个事情的警察那边要来那两个学生的姓名与学校,作为当事人家属,你完全有权这样做。警察也一定会配合你。
之后你可以把这个情况反映到他们学校,我想学校一定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,因为这件事情归根结底错在学生,这没有什么保护不保护未成年人的问题,我们并没有要公布他们的真名,只是让她们两个学生上门给您母亲道个歉罢了,如果警察坚持连道个歉都是要“毁了学生的一生”的话,那我想这个警察不说是重读警校了,也许真的应该去重读小学一年级了。

[ 本帖最后由 〓DENSO〓 于 2007-6-24 11:34 编辑 ]
59#
发表于 2007-6-24 12:13 | 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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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#
发表于 2007-6-24 12:23 | 只看该作者
去闹啊,这都算是什么事情啊。这两小P孩……不说也罢……脑袋都被驴踢过了
楼主和楼主的母亲要强硬一些啊,司机有什么权力呵斥顾客,欺负老年人啊?
该道歉的道歉,该赔偿的赔偿,顺便bs一下某些吃空的乘客,跟着瞎起什么哄
61#
发表于 2007-6-24 12:24 | 只看该作者
原帖由 奔跑在雨中 于 2007-6-24 11:17 发表
谢谢了!在这个司机之家里,我得到的每一个善意的留言,都感到温暖无比!我们不会敲诈,我们不会置司机于死地,但我们会坚持要求合理的道歉赔偿,消除影响,决不退让!

请问,您为什么死纂着司机不放呢?请记住,事件的始作俑者是那2个女学生,补充一句,尽管2个女学生不受刑事审判,但是对于处理您这个事情还是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经解决的,这不影响您为您母亲恢复名誉,请千万不要拣了芝麻丢了西瓜.把恢复名誉的主体方向搞错了.司机和警察在整个过程中充其量我认为还是做的不完美而已.要说错误.上到责任的杠子,还是那句话:找到那2个女学生才是恢复你母亲名誉的关键.
62#
 楼主| 发表于 2007-6-24 12:30 | 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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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3#
发表于 2007-6-24 13:21 | 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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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4#
发表于 2007-6-24 13:25 | 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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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5#
发表于 2007-6-24 13:45 | 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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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6#
发表于 2007-6-24 14:33 | 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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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6-24 14:41 | 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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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8#
发表于 2007-6-24 14:46 | 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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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9#
发表于 2007-6-24 14:59 | 只看该作者
原帖由 rujian119 于 2007-6-23 23:40 发表
我认为除了让他妈妈站到前面去这点以外,另外司机没做错什么。
这两个女学生需要好好调教一下,从小就以此为乐,这样下去,以后就是社会的败类了。

不用这样下去的~我肯它们现在就已经是败类了~

[ 本帖最后由 龙浩逸 于 2007-6-24 15:01 编辑 ]
70#
发表于 2007-6-24 15:12 | 只看该作者
原帖由 奔跑在雨中 于 2007-6-24 12:30 发表
司机是成年人,是司机对学生的话的真实性未做任何的辨别,没有弄清是否真的有盗窃行为的发生,是司机报的警,是因为没有根据地报警和关人对我妈妈造成了伤害。我们并没有放弃对其他行为人责任的追究。

司机是根据两个学生的指认而报警这个一点没错呀,司机没有调查权,他只能请有调查权的人来呀,打110并不是说你母亲就一定是嫌疑人啊,只是让警察来判断谁是嫌疑人啊,你说对吗?另外这2个女学生只要满14周岁就和这个司机一样具有民事行为能力,请不要将在刑法意义上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混淆哦.司机对学生的话的真实性没有必要做任何辨别,因为他的辨别不一定符合真实情况,所以他转述了2个女学生的话,并对2个女学生与你母亲之间的纠纷拨打110请求处理.其实我很同情您母亲的遭遇,被摸名的冤枉真的是极其另人气愤!如果司机说你母亲就是偷东西的,那我觉得司机就应当承担责任了,而他只是转述了学生的话,说明其实他心理也不知道谁是小偷,仅根据学生的指任进行合理的怀疑吧了,所以报警.从当时这个情况看,司机只能这么做,司机没有错,您母亲也没有错,而您母亲更应当坚持学生当场向您母亲道歉!这是恢复名誉的最好时刻!
71#
发表于 2007-6-24 15:35 | 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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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2#
发表于 2007-6-24 15:42 | 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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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3#
发表于 2007-6-24 15:43 | 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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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4#
发表于 2007-6-24 16:03 | 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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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5#
发表于 2007-6-24 16:10 | 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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